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135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10元,由原告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802元,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63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