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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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绍兴市区临街房屋(一至二层)腾退并返还给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至10月19日期间的租金31561.64元,并按789.04元/日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房屋腾退完毕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元,由被告***负担319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