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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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孔晓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4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永 审判员邹利华 审判员曾珍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冯丹丹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