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百家邦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聚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凯尔帝金属制品喷涂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坚顺兴五金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1134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聚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聚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5.31元,由被告负担3183.54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4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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