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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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创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备款578000元、利息79730.6元并以57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5.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49.68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49.68元,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迳付5000元给被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对于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643.4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