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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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邵武市利良纸品有限公司货款798,658.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7元,减半收取5,893.50元,由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3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