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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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金地来酱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南通金地来酱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金地来酱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5505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以实际给付之日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