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第二机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02民初3934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南通第二机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荣。 原告***与被告南通第二机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