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堡子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0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堡子强盛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0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堡子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鸿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继承人:***,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堡子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强盛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陕011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按照拆迁安置方案,其已向***分配了房屋,并且多次要求选房,就其他人员是否应当分配的问题另案解决,但***却拒绝选房,属于扩大的损失,其不应承担责任。2、2017年1月堡子村整体回迁后,过渡费政策文件已执行完毕,之前的过渡费被上诉人已领取,双方不存在纠纷;3、因被上诉人拒绝回迁选房才导致损失的产生与扩大,原审法院参照拆迁方案规定的过渡费标准认定***的过渡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其并无过错,不应赔偿损失。***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向一审法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强盛物业公司立即向***支付未安置住宅用房产生的过渡费共计33000元;2、诉讼费用由强盛物业公司承担。一审认定事实如下:XX堡XX村村民,该村拆迁后,于2017年1月回迁。强盛物业公司通知***选房,***在得知本人户内拆迁安置住房只有其与妻子两人,没有儿子、儿媳和孙子的安置房,遂拒绝选房。2019年9月24日,***选取了户内五人的安置房。***现要求强盛物业公司按每月1000元向其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计33个月的过渡费33000元。***领取过渡费至2016年12月,当月过渡费为600元。一审法院认为,强盛物业公司虽于2017年1月通知***选房,但强盛物业公司只按两人进行安置,对该户内另三人未予安置,***基于此种情况,拒绝选房,理由正当。至2019年9月***选取户内五人安置房前,其在外租房居住,要求强盛物业公司支付此期间的过渡费,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按每月1000元支付的依据不足,标准按2016年12月该村过渡费每月6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西安堡子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过渡费1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承担150元,西安堡子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76元。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为实现合理的权益,在强盛物业公司未向其户内其他成员安置的情况下,拒绝选房,其行为虽有不妥,但确系因其合理的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所为,原审鉴于此认定由强盛物业公司,向***支付未能得到实际安置期间的过渡费,符合本案实际。至于强盛物业公司上诉拒绝支付,理由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西安堡子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焦 海 林审 判 员  朱 利 安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妍 慧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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