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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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元亨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445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逸,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华,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栗平,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卫,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元亨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亚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元亨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将原告***支付的400000元购房定金用于办理交易房屋的解押手续,而是挪为他用挥霍一空,并且将交易房屋挂在网上再次售卖,甚至在案件审理中,在双方已在公安机关书写不得私自处理交易房屋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开发商及第三人,将交易房屋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开发商,办理了网签合同注销手续,最终将交易房屋更名至第三人名下,其行为明显属于合同诈骗,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出售房屋为由收取原告***的400000元,后不履行合同也未能实际退还该400000元,甚至在公安机关已作出不得私自处理交易房屋的保证下,私自将交易房屋另售他人,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1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