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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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德桃花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合金汇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德桃花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6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逾期付款利息:以6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9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被告常德桃花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祝芬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