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德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493553.68元,并向被告刘美明返还垫付原告的费用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梁德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9元,由原告梁德牛负担841元、被告刘美明负担4078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刘美明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4078元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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