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邦健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邦健商贸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4000元并支付货款281723.4元及利息(以28172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邦健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后3225元由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原告西安邦健商贸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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