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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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交强险保险责任赔付***27,053.4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赔付***18937.4元。 四、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交强险保险责任赔付***27,053.43元,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赔付***2705.3元。 五、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交强险保险责任赔付***27,053.43元,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赔付***2705.3元。 六、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交强险保险责任赔付***27,053.43元,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赔付***27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不再变动;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6712元,多交纳的6212元由其自行退回,应收的5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承担3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各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