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第二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62.50元,合计93562.50元(款交本院);

二、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年息4.75%计算至90000元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款交本院);

三、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原告***负担196元(已交),由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7(未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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