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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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第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62.50元,合计93562.50元(款交本院); 二、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年息4.75%计算至90000元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款交本院); 三、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原告***负担196元(已交),由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7(未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