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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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238823.58元、零售利息(含复利)4870.07元、分期手续费11894.72元及贷款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