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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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虎山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092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 负责人:李海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凌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温泉镇。 被执行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虎山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桂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92民初2822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52479.55元。执行过程中变更为243915.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虎山分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2019)鲁1092民初2822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