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962022017305465的《综合授信合同》;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34240.32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30740.31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应清偿本判决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38元,减半收取81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1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00000181,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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