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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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上海久侯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120,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651,496.37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久侯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18,549.5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28.43元,由原告***、***负担228.43元,被告上海久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