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84064.34元并支付2019年7月12日前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823502.75元;2019年7月13日之后工程款2784064.34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工程款实际付清时止。 被告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74元由原告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4元,被告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830元;被告吉林市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成城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