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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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众昊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固和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锐安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吉林市众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14400元及损失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