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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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6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原告认可于2016年9月22日收到的700元应从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