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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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 二、陈祥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欠付工程款2,513,405.18元及利息(以2,513,405.1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67元,由陈祥国负担9368元,由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14,899元,陈祥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3元,由陈祥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