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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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合计98630.2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2860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采取转账付款,请将赔偿款及相应诉讼费付至原告***的指定账号(户名:***;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草庙子营业所;账号:62×××6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原案件受理费2840元,现系减半收取)、诉后鉴定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740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2682元、被告***承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