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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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24%计算); 二、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吉林市伊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