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547,173.72元; 二、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11,827.2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以1,582,960.83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以1,582,157.6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以1,547,173.7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4元,减半收取计9,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27元,由原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元,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