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宜兴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748171.89元及利息(以本金4748171.8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宜兴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90362元。

三、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铜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对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43元,由迎宾公司、铜峰安装公司、铜峰开发公司、***、***负担。科创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迎宾公司、铜峰安装公司、铜峰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科创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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