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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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透支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28日的透支利息19886.79元及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透支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