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消借第0327018752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4268.98元及利息和支付滞纳金共计人民币5752.04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3日止。此后利息和滞纳金总和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偿还全部本息为止)。

三、被告***对被告***不能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3
发布日期 2020-11-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