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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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借款人沈杏娥尚欠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万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0年7月16日为17744.26元,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徐斌在其继承借款人沈杏娥的遗产范围内对借款人沈杏娥尚欠原告原告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万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0年7月16日为17744.26元,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各自清偿款项分别向被告徐斌在其继承借款人沈杏娥的遗产范围内追偿。 上述第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被告***、***、***、***和徐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