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支付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890.35元及滞纳金443元,合计4333.35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户名: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0×××59,开户行: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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