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支付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890.35元及滞纳金443元,合计4333.35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户名: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0×××59,开户行: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