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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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贺州市金典浙商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林盛赞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5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典浙商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