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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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1727.46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垫付的30000元,原告***予以返还。 上述一、三项合并履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90000元,给付被告***30000元,与第二项一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8元,减半收取4399元,由原告负担511元,被告人寿公司负担1081元,被告人保公司负担2807。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