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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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103民初9692号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吴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彩平,该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早炉,该分行职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被告***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4600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7月20日止,利息为0元、罚息为0元,此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南宁良庆区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和位于南宁良庆区土地(桂2015南宁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0286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3600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为439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罗春海 人民陪审员马海珍 人民陪审员周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覃雪婷 |
裁判日期 | 2017-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