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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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 湘潭县鑫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湘潭县鑫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并自2013年1月31日起按月息13‰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