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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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04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4086.06元,合计164486.06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417.4元(已付16116.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上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152448.34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砂子岭支行,账号:62×××60),付给被告***12037.66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湘潭金都支行,账号:62×××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661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