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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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万事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0573.24元(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17761.96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3102.81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湘潭万事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由原告***负担312元,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34元,被告***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