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 楚雄彝人制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姚安县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姚安县荷塘月色庄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姚安县荷塘月色庄园有限公司、楚雄彝人制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12日止的利息2088666.87元,2019年4月13日以后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 二、由被告姚安县荷塘月色庄园有限公司、楚雄彝人制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姚安县荷塘月色庄园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35000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其实际履行连带付款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姚安县荷塘月色庄园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楚雄彝人制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可在其实际履行连带付款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楚雄彝人制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以上应由被告姚安县荷塘月色庄园有限公司、楚雄彝人制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执行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56元,由被告姚安县荷塘月色庄园有限公司、楚雄彝人制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未交,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