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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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郎溪县豪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厉春、张**芳、郎溪县豪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米鹏华、案外人余强共同共有的位于溧阳市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