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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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78160.41元给原告***; 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42.9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义务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为16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2元,被告***负担11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负担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