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430号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8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1310万元及利息1302739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54.72元,由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469元,由***负担2258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921.18元,由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849元,由***负担807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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