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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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康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430号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8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1310万元及利息1302739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54.72元,由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469元,由***负担2258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921.18元,由新疆神州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849元,由***负担807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