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8315号

原告: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俊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依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英浦。

原告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海兴美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裴悦君

人民陪审员彭振义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杨兰莹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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