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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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中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9)吉0211民再7号民事判决和(2018)吉021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 二、松原市宁江区中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曹珈诚借款本金388,000元并以1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曹珈诚利息; 三、郭治、松原市宁江区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松原市宁江区中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追偿; 四、驳回曹珈诚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0元,共计17,490元,由松原市宁江区中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11,368元,由曹珈诚负担61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