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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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10,000元和误工费24,291.18元、护理费13,566元、交通费1,502.5元、伤残赔偿金65,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19,887.6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480元、营养费3,420元、鉴定费2,43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上合计20,33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9元,由被告***负担3011.18元,由原告***负担51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