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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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4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3763元、评估费7769元,合计151532元。富裕县好运车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