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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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4民初1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其,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羽翔,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丘宏石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羽翔,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梧州市悠悠美食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佑。 原告(反诉被告)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华丘宏石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梧州市悠悠美食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并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原告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复核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诉讼费复核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该公司在签收诉讼费复核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足案件受理费。2019年7月17日,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其目的是为少预交诉讼费,但其变更的诉讼请求属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2019年7月24日,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该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按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按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任军 审判员毛美美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剑 书记员卢璐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