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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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产生的损失20012.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9元,由被告***、***负担1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

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

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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