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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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梧州市富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梧州市万秀区薇爱摄影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7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从2018年2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万秀区薇爱摄影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