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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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青和岛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青和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青和岛公司所负上述债务以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79号彩虹大厦5号25A01室(不动产权证号1000147336)、25A02室(不动产权证号1000147337)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青和岛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青和岛公司、***负担。青和岛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垫付,***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青和岛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青和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