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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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广西梧州耀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梧州耀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5400元; 二、被告广西梧州耀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65090元(利息以欠付本金225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8月29日暂计至2019年10月14日,之后利息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8元,减半收取计28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梧州耀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